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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教体局行政执法过程权利与义务告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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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申请回避权利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,如果认为执法人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与案件办理有直接利害关系,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,行政相对人有权申请回避。

二、核实执法人员资格的权利与配合调查的义务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,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,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。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,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。

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,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,不得拒绝或者阻挠,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三、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四十四条、四十五条的规定,行政相对人如有异议,可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教育体育部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,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;逾期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的,可视为行政相对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,行政相对人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。行政相对人如果要求听证,可以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教育体育部门书面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;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,视为行政相对人放弃听证权利。

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,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。

四、诉讼复议权利与强制执行的义务

行政相对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,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,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。

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,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,作出决定的教育体育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
行政相对人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应按规定缴纳罚款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,作出决定的教育体育部门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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